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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涉嫌违规“挂证”个人(第二批)进行核查整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30 14:47:00     文章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涉嫌违规“挂证”个人(第二批)进行核查整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相关个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有关要求,从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底,我厅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活动。近日,我厅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反馈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社保及公积金数据核查异常人员名单(第二批)为重点,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抽查,共抽查出林方媛等305人社保、公积金数据与注册关系不一致或存在多家社保、多家公积金缴存单位情况(名单见附件),涉嫌违规“挂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上述附件名单中的人员在此次专项治理活动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11月15日)主动完成整改,确保注册单位与社保、公积金缴存单位一致,且不存在多家社保和多家公积金缴存单位或多项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在不同单位。在自查自纠阶段及时整改到位的个人,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对拒不整改的违规“挂证”专业技术人员,我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权限的,我厅将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出上述处理。

二、请上述人员注册的相关单位督促并配合相关人员按时做好自查整改工作。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对仍然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企业,我厅将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三、涉嫌违规“挂证”企业或执业资格人员对违规“挂证”名单中认定的社保、公积金数据与注册关系不一致或存在多家社保、多家公积金缴存单位情况存有异议的,应于2024年11月15日前持申诉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厅申诉,企业经办人须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加盖有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印章;执业资格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资格证书办理。申诉报告需逐一说明本单位全部“挂证”存疑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劳动关系现状。具体佐证材料如下:1.本单位与相关执业资格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2.本单位过去一年为相关执业资格人员缴纳的社保参保证明(不到一年的提供注册期间的社保参保证明);3.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已经办理注销注册、变更(转出)注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变更(转出)注册的,还需提供接收单位社保的相关佐证材料。4.涉嫌违规“挂证”人员注册单位以外单位(人员名单中已明确)社保、公积金停缴证明及佐证材料。

四、各市县住建部门按照行业“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扎实开展核实整改工作。

五、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要求,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6类情形的,原则上暂不认定为违规“挂证”行为。

六、相关说明。1.主动整改完成的相关企业及个人无需提供相关证明及佐证材料。2.各相关个人可通过手机支付宝,微信等电子化手段根据名单中认定的社保缴纳地域查询本人注册单位以外单位社保、公积金停缴情况,确保整改工作实质完成。

请各有关单位、人员提高思想认识,主动从速整改。下一步我厅将组织力量定期开展排查工作,对于仍未整改,存在挂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对于情节恶劣不配合监管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理。

申诉受理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77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站105室,联系电话:0898-65346894

附件:违规“挂证”问题企业及个人名单(第二批)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违规“挂证”问题企业及个人名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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